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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小微企业看过来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又

发布时间:2018-5-19 16:15:23   点击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43号),规定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纵观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扩大历程,从年至今,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最初的3万元、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再到现如今的50万元,可见财税方面对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有力支持!

今天广西地税局同您一起

了解最新优惠规定

具体优惠规定

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

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0万元。

相关指标的确定

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其中,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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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新闻网编辑:清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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