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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林市农

发布时间:2020-10-9 21:00:21   点击数:

桂林市农(农药)罚〔〕1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荔浦县大丰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N1WMN83

法定代表人:李剑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林市农(农药)罚〔〕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违法事实:

年6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门店进行检查时,发现有“山晶?”草甘膦铵盐4个规格的产品在销售。产品包装上标注有:农药登记证号PD,有效成分含量30%,剂型水剂,生产企业名称为广西桂林市宏田生化有限责任公司,净含量1千克,生产日期/05/17,净含量4千克,生产日期/05/17,净含量10千克,生产日期/07/03,净含量20千克,生产日期/03/19。

本机关将产品确认寄给该农药产品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厂家广西桂林市宏田生化有限责任公司,厂家回执表示该产品是盗用其农药登记证号生产的仿冒产品。依此查实当事人销售的“山晶?”草甘膦铵盐4个规格的产品均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山晶?”草甘膦铵盐4个规格的农药应当按照假农药处理。

处罚依据: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的规定

处罚类别:没收、罚款

处罚内容: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产品“山晶?”草甘膦铵盐农药规格1千克/瓶的12瓶、4千克/桶的1桶、10千克/桶的5桶、20千克/桶的5桶;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6元;

(三)罚款人民币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4.86元。

处罚决定日期:年7月3日

数据来源单位:桂林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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