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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一酒楼因免费吃,打折活动被罚款,原因

发布时间:2021-4-12 18:54:23   点击数:

桂林一酒楼做活动,“因活动最终解释权归酒楼所有”字句被判定罚款八千元,拒不执行工商处罚,法院强制执行要扣它一万六。

桂林生活网讯(桂林晚报记者阳颜通讯员雷娜贾设)酒楼优惠促销本是好事,但因促销条款内有“霸王条款”而被工商部门处罚元。酒楼一方对此处罚觉得冤,从年11月至今都未交罚款。市工商部门无奈之下向秀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9月8日,记者从秀峰法院获悉,该院已对此作出裁定,将强制执行罚金及加处罚金1.6万元。

据悉,年5月,鑫旺角大酒楼龙隐店开展了优惠促销活动。在活动期间,该酒楼在其正门外的水牌上、酒楼内营业部桌面上、收银台上都放置相同内容的宣传单,在宣传单“宴席优惠项目”一页下方,印有“以上优惠及免费项目最终解释权归酒楼所有”字样;同时还对外发放了约张代金券,并在店内收银台摆放一块“代金券使用须知”告示牌,第七条字样为“此券最终解释权归酒楼所有”。

这些“霸王条款”经市工商部门查实,认为该酒楼已违反了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之规定,剥夺了消费者的解释权,于是依法于年11月9日对该酒楼作出工商行政处罚决定,对该酒楼处以元罚款,逾期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年11月19日送达该酒楼。

此后,该酒楼并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但也没有缴纳罚款。市工商局于今年6月12日对该酒楼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催缴罚款,但该酒楼仍未履行此次行政处罚决定。市工商局遂于7月27日向秀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8月24日对此案进行了听证,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行为进行了审查。

在法庭上,酒楼一方认为自己在被工商部门整治时已经改正了错误,但还是被处罚是不合理的,而且认为元处罚过重,此外酒楼方认为工商部门不应对自己的优惠促销进行处罚。而对于自己一方对处罚不满却未申请行政复议,酒楼方认为处罚书是年11月7日签发,但酒楼收到时已是11月19日,超过7天的时效,所以就没有提起过行政复议或诉讼。市工商局一方则称,对酒楼的处罚并非针对其优惠项目,而是针对酒楼剥夺了消费者的解释权进行的,虽然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晚了几天,但处罚决定仍是合法有效的。

经过审理查实,秀峰法院认为,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根据,其实施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之规定,加处罚款不得超过本案罚款数额元。此外,市工商局依法履行了告知、送达、催告、延长办案期限等程序,其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最终,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准予执行市工商局该行政处罚决定,将强制划扣该酒楼罚金及加处罚金共1.6万元。

整合网络编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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