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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桂林网约司机手指一点百元入账这段

发布时间:2019-3-29 17:27:44   点击数:

现在一说起这网约车,可能大家心里的第一反应就是乱象太多,漏洞更多。特别是前段时间网约车行业发生了多起侵害消费者安全的恶性事件后,它的信誉度可以说是再创新低。现在正面临着“冷清”局面的网约车,“热度”可一直没有降哦。近日,一段关于网约车司机乱收费的视频就再次刷爆了大家的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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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指一点百元入手

根据视频显示,一位网约车司机在接单后,并没有赶到约定地点接上乘客,而是通过自己的一顿操作后,轻轻松松地就把乘客账户内的打车费“赚”走了。

网约车司机:

到达目的地

高速费,三十三

路桥费,三十三

停车费,三十三

发起收款

从叠彩电影院打车到三里店广场,不到6公里的距离,司机就收到了高达.4元车费。而高速费面对乘客打来的质疑电话,网约车司机和他身边的朋友更是不屑一顾,并在挂掉电话后给了乘客一堆差评。

网约车司机:

车内吸烟,叫他不吸烟,吸烟有病的

喝了点酒我都不算他醉酒了

带了一个你x乌龟上车(旁边有人哄笑)

爬得xx好慢

行了,给你两星

估计这位打车的乘客看到这些评价要气炸

网约车司机乱收费现象何时休

看到这里,真的是有点心疼这位乘客,好好的打个车,就遇到这档子事,也是真够倒霉的。记者在网上查了一下发现,关于网约车司机乱收费的情况还不在少数。大多数处理的办法就是乘客向网约车平台进行投诉,管理平台只会要求司机退还多收的费用,并没有对司机乱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网络配图

那难道这样的乱象就没人能管了吗?

记者通过查询了解到,为了规范网约车的运营,5月16号,交通部公布了《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两份文件,文件规定:出租车(包括网约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得分低于3分的,要“回炉“接受培训,而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企业还需要分别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元服务质量信誉档案。而6月5号,交通运输部、中央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网络与车出租汽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重点针对未取得许可证从事网约车运营、线上线下车辆人员不一致、信息泄露、不依法纳税、不正当竞争、非法运营资金支付结算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既然有这些明确的规定,为什么还是会有这么多的乱收费的现象发生呢?小编觉得,网约车的管理平台和相关管理部门,应该要尽快完善管理网约车驾驶员的各项信息,落实处罚政策,让大家能真正的享受到方便、快捷、安全的“网约”出行。

其实这样乱收费的现象也不少见

看看其他地方的消费者如何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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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一天晚上7点45分,周先生通过某打车软件叫车,一位司机很快应答。据周先生称,由于司机迟迟未到,就跟司机提议如果无法赶过来就取消订单,遭到对方拒绝。几分钟后,周先生突然发现打车软件上的状态显示为“上车行驶中”,便打电话给司机,司机仍称还在路上,否认在司机端的打车软件上点击了“开始行程”。晚上8点左右,周先生发现司机结束了行程,自己的账户被扣取27.32元车费。无奈之下,周先生不得不花费60元乘坐出租车前往目的地。

原来,司机在打车软件上建立了一个里程约3公里、用时约10分钟的虚拟行程,该行程与周先生原定从出发地到目的地的行程完全不相干,但是却让周先生为这次虚拟行程支付了车费。

周先生向网约车平台投诉,对方承诺退回车费,但周先生迟迟未收到退款,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网约车平台称其在与乘客签订的《中国用户使用条款》和《乘客服务协议》中都已明确表明自己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并不提供出租车辆、驾驶车辆或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因此其仅需承担服务合同提供者的责任。

法院认为,乘客与网约车平台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网约车平台在《中国用户使用条款》和《乘客服务协议》声明其“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但这是乘客注册软件时,网约车平台一方提供的格式协议所称,并不能以此代表乘客与网约车平台真实发生的关系。乘客使用打车软件发送用车请求后,系由打车软件进行匹配并指派车辆,由打车软件计算车费,待用车结束由打车软件扣取车款。综合上述行为特征,有理由相信乘客与网约车平台之间成立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

至于实际承运的车辆是否为网约车平台所有、承运的司机与网约车平台间系何种关系,并非乘客发送用车请求时所考量的因素,网约车平台也不会就此向乘客披露,故网约车平台承运车辆来源、网约车平台与司机间关系究系如何,均不能改变乘客要求运输服务时择定的合同相对方是网约车平台之事实。

律师点评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打车软件为老百姓的出行提供了便捷。但是,不少新型纠纷也因此产生,网约车平台公司究竟应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一直以来存有争议。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年11月1日起施行,相关的地方规定也相继出台。《办法》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进一步规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充分保障了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司机自行虚构时间超过10分钟、行驶里程近3公里之交易,并通过软件扣取车费27.32元,所涉金额虽小,但是性质恶劣,存在明显的欺诈故意。虽然该行为由司机个人实施,但相对乘客周先生而言,司机是履行网约车平台的合同义务,实为网约车平台合同义务的履行辅助人,因此,网约车平台应承担司机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网约车平台支付周先生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你打车过这种情况吗?

结果怎么样?

欢迎留言给我们

来源:桂林电视台交通运输部信息公开网北仑普法

桂林头条综合编辑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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